罚款万化妆品检出未标识成分水杨酸
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信息最新(穗云市监处字[]号)显示,广州透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化妆品违法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货值金额的9.6倍),以上合计元。 1 违法事实 因当事人涉嫌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在新疆地区引起消费者不良反应,我局于年8月0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与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月05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TOURAN透然净颜套”,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1月28日完成生产盒(产品批号为JAKE)交由当事人销售,3月10日因当事人参加第56届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生产上述产品30盒(产品批号为JAKF)交由当事人作为参展样品赠送消费者体验。上述两个批次“TOURAN透然净颜套”化妆品,经抽样检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A、A、A)检验结论为:“TOURAN透然净颜套”内含的单品“透然靓肤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检验水杨酸,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同时PH值不符合规定〕。上述盒产品,当事人已销售盒,销售单价为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27元;参加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赠送25盒(未收取费用),被省药监局抽检用去7盒(未收取费用),余下库存盒(批号为JAKE盒、批号为JAKF4盒)未及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7元。 二、当事人与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年3月15日签订委托生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委托生产“TOURAN透然净颜套”,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5月30日完成生产盒(产品批号为JAKF)交由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的批号码与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0盒产品批号相同。该批次的“TOURAN透然净颜套”化妆品,经省药监局对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留样抽样检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检验结论为:“TOURAN透然净颜套”内含的单品“透然靓肤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检验水杨酸,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同时PH值不符合规定〕。上述盒产品,当事人已销售30盒,销售单价为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元;余下库存盒未及销售被新疆区药监局依法扣押盒,我局扣押18盒。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元。 综上,当事人共委托两个生产企业共计生产“TOURAN透然净颜套”盒,已销售盒,获得违法收入为元,涉案产品货值总额为元。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TOURAN透然净颜套”产品,包装盒正面宣传有专利,标有“实用新型专利成分:獐芽菜(SWERTIABIMACULATA)提取物实用新型专利成分:龙胆(GENTLANASCABRA)根提取物专利号:ZL.2,专利号ZL.9”及“国家专利技术,专利号:ZL.2专利号ZL.9”字样,上述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号所指的是提取、制备的装置,而不是原料成分的专利,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生产方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杨宝华、生产方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负责人覃成鑫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群及市场部主管乔爱丽的询问笔录、委托生产及加工协议、备案电子凭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受托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事实。 3、“TOURAN透然净颜套”的生产销售库存明细表、产品台账、销售收据、下游总经销商查琼的询问笔录及新疆区三位总经销商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获得销售收入的情况。 4、涉案产品“透然净颜套”包装正面标识的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证书: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透然净颜套”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 5、当事人统计的《“TOURAN透然净颜套”生产销售库存明细表》: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透然净颜套”流向新疆地区消费者手中。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字号)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TOURAN透然净颜套”盒(批号为JAKE盒、批号为JAKF2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元;三、罚款人民币元。(货值金额的9.6倍)以上罚没款合计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化妆品及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年12月7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以下意见:一、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理。二、存在立功表现。三、本次事件是由恶意举报引起的。四、当事人经营困难,已到濒临破产境地。希望我局从轻处理。 经审查,我局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意见。 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TOURAN透然净颜套”,在新疆地区发生群体性不良反应,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消费者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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