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中医药随着中华传统文化的复苏,其地位竟然被北京卫健委提高到了不容置疑之地步。

北京卫健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其中两条制定得特别好,可以惩治那些污蔑、诋毁中医药者。摘录如下:

第三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中医药是中国传统医学的瑰宝,在西方传教士未将西方医学传到中国之前,中国人生病就是靠中药医治的。阴阳五行金木水火的宇宙万象配以君臣佐使的人类社会规则,再加上“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护佑了中华五千年,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值得骄傲和自豪的文化遗产。但也有别于西方文化的逻辑思维体系,五千年来中医药并未随着科技的进步有多大进步,而是徘徊在中古人的智慧中停滞不前。而随着西医的日渐强盛,熬药的汤罐变成了颗粒机,喝的汤剂经过提炼,也能用于静脉注射。不过我们的传统文化瑰宝因为一直未纳入国际医疗评价体系和评估标准,一直未能走向国际大舞台。

为了更好地传承这一文化遗产,我们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孩子们对传统文化的感情。随着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双黄连和连花清瘟发挥巨大的作用。双黄连一夜脱销,刷新了中医药营销的新纪录,连花清瘟更是胜过了美国的瑞德西韦,中医药终于荣登中国传统文化殿堂的宝座而熠熠生辉。

但是,我国也有一些人不珍惜自己的传统文化,对中医药妄自菲薄自毁长城。评论中医药“一锅煮”,不能像西药一样精确地表达各种成分。说中医药没经过双盲试验,不能证明真正的疗效。记得有个散打教练,不仅用西方的散打对付中国的太极拳,还从武术界跨界到中医药界搅浑水,要把中华瑰宝中的国学、太极、中医三足鼎立给拆掉两只脚!

北京卫健委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出台得非常及时,可以精准打击一些数典忘祖之人。这个《条例》的出台。不过我觉得这个《条例》的上述两条还有硬伤。先看第一处硬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这个条例的上位法是什么?网上仅有国务院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未见对中医学提出质疑或者否定该承担什么责任,更无出现诋毁、污蔑等字眼。《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也未见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上位法的规定,市卫健委应该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权限吧?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不配套,《刑法》里根本没有关于对医学、科学等进行诋毁、污蔑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六条第二款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刑法》中没有诋毁、污蔑罪,倒是有个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这两个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而不是中医药。对诋毁、污蔑医学的行为进行定罪,不知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的?真的要好好借鉴学习。

再说,科学无止境,医学也是如此。谁敢说我们中医药已经把所有的药性都掌握了?前些年发生的龙胆泻肝丸,木通等中药材和中成药,把病人吃成肾衰竭。要不是全国各地那么多的病例出现,可能其副作用至今尚未被人所认识。如果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有人对某些中药提出质疑,就要被定罪量刑?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犯罪和刑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市卫健委对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套用刑法来处罚,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其制定的《条例》,连规章都算不上。到时候如何使用还是个问题。幸好现在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立法是一项非常专业、严肃和严谨的事情,千万不要动辄给人扣上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更不要把侵犯人格权的罪名套在医学上。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是先征求下法律专家的意见,再给民众讨论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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